「我要跟他離婚,並且要求高額贍養費,因為我的青春都奉獻給他們家了,結果他竟然...」,身為家事律師,上述內容絕對是經常聽到的前五名議題,不過在往下談就會發現,很多當事人會將「扶養費」、「贍養費」搞混,一樣是錢,其實定義、構成要件卻大不同!
先說重點:很多人以為離婚就是要拿贍養費,但其實在台灣的離婚約定中,扶養費比贍養費還要常見。今天就來簡單分享兩者間的差異~
#扶養費
1.定義
根據民法第1116-2條,夫妻之間無論相愛或離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應盡的照顧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扶養義務也與監護權的歸屬無關,食衣住行育樂都是扶養費包含的範圍,且須由家長雙方共同承擔,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2.計算原則
大多數的法院實務判決,均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所需的扶養費,原則上,扶養費由雙方平均分擔。但若雙方經濟能力有顯著差距,法院也可能再衡量未成年子女需求、雙方資力、財務狀況及照顧狀況,調整負擔的金額與比例。
#贍養費
1.定義
根據民法第1057條,離婚時,符合法規條件的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的金額,以維繫基本的生活需求,讓頓失經濟依靠的一方不會因離婚而無法獨自生活,屬於一種生活補助費用,並非賠償。
2.構成要件 (爭取贍養費有法定限制)
(1)必須是非自願、裁判離婚:
請求人必須是非自願,且經由法院提起訴訟後判決離婚。
(2)在婚姻中無過失:
請求人必須是完全沒有做錯事、不必對離婚原因負責的那一方,即不用為這段失敗的婚姻負起責任,才可以向另一方請求。
(3)會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
如果某一方因為體能、健康、年齡等各種因素而失去謀生能力,或因此難以就職,加上本身也沒有工作、財產,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經濟上困境,就可以請求。
(4)被請求贍養費的人有支付能力:
如果被請求給付贍養費的那方本身經濟條件亦不佳,離婚後也同樣會陷入經濟困難,法官則會視狀況判決不用給付贍養費。
林律師提醒:
在台灣,其實贍養費的判定是非常嚴格的,新聞中常見到的「鉅額贍養費」,大多是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爭取,而非經法院訴訟。如果想在經濟上讓對方付出代價,應該要思考別的方式,例如: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主張因配偶人格權受到侵害等,然而離婚訴訟往往涉及複雜的訴訟攻防,視不同個案而有所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保障自身的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