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身為老闆,千萬不可不知「雇主連帶責任」的法律議題,因為員工在職務執行期間如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往往不只向員工求償,更會以連帶責任主張雇主也要賠償。例如:貨車司機在送貨過程中,發生車禍撞傷路人,那麼被害人不只會向司機索賠,更能主張貨車公司亦要負連帶責任。


先說重點:平時不可輕忽員工的管理、監督,否則一旦發生損害行為,就很可能要連帶付出高額賠償金。因此,今天就來談談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立法意旨除了是保護被害人以外,也是因為僱用人使用受僱人執行職務,為自己獲取利益,自然應該承擔受僱人執行職務過程中,伴隨而來可能對他人權利受損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免責事由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如果雇主要主張不負連帶賠償責任,需要自行舉證在選任及監督員工上已盡相當之注意。

但基於保護被害人之立場,實務上對雇主的免責證明認定非常嚴格,甚至異常挑剔,雇主應注意審酌的範圍甚廣,包含員工的品德、個性、能力以及過去經歷等,因此,雇主要反證對員工的選任及監督並無過失,難度其實非常高。


林律師提醒: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當連帶賠償發生時,雇主可以再向員工求償,但仍無法免除連帶責任。此外,從法律實務上可發現,法院基於對被害人保護的重視,大都從客觀第三者的角度出發認定,導致較容易使雇主必須負連帶責任,因此,有關員工的選任、訓練與監督等公司內部機制應多加留意,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