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為其他案件向法院查閱資料時,意外獲得其他公司對某乙的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分配表及股票集保查詢報表等隱私資料,某甲就將這些資料交給與該案無關的其他人。請問某甲這樣,是否損害某乙的隱私(人格)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大法庭裁定,個資法第41條規定有兩種樣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於「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大法庭認為個資法第41條雖然經過修法,但修法後並沒有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的可罰性,且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所以如果有人散布他人隱私資料目的是為了侵害他人,就算不是為了有財產上利益可圖,仍然會受到個資法處罰。
 
因此,民眾切勿隨意散布他人資訊,以免觸犯個資法;若有個資被散布疑慮,可以尋求律師協助,確保訴訟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訴訟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