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的事實,有舉證的責任。民法第191之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這是個「將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規定,就是如果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法律會推定該駕駛人侵害他人的行為是出於過失,應該要負賠償責任,除非駕駛可以證明自己已經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但結果卻還是發生,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被害人也要證明他損害的發生與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非完全不用舉證,甚至在兩車碰撞的情況,雙方都可以依據民法第191之2條請求,實務認為關於雙方之間的舉證責任需要做適當、合理的分配:例如,被害人事發當時沒有提起訴訟,拖延至將屆滿追訴期或消滅時效才提起訴訟,造成相關事證因為時隔過久而無法取得,就很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是可歸責於原告的事由而有所妨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因此,面對到相關車禍案件時,可以即時尋求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請求權引用法條及相關訴訟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