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4條第一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上述二者差異在於,要聲請監護宣告的條件需要一個人沒辦法表達自己的意思或者沒辦法理解別人要表達的意思,或根本不知道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什麼意義;而輔助宣告則是可以理解他人意思或表達自己意思,但能力不夠好,或是不完全理解別人要表達的意思;通常聲請監護及輔助宣告時,法院會囑託醫療機構負責鑑定,鑑定當事人的心智狀態,最後由法官進行決定。
 
法院進行上述宣告的同時,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是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二者差異在於監護人可以代替辦理受監護人的生活、健康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相關之職務;輔助人的職務範圍則比較小,僅限於同意受輔助人在某些重大事項上的決定。
 
如民眾有需要辦理聲請相關監護、輔助宣告的需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確保聲請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聲請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