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柔和阿毛在民國100年結婚,兩人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阿毛有一部跑車,婚後阿毛以自己積蓄買了一棟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阿柔的爸爸則是贈送阿柔一棟房屋。阿柔每月薪資4萬元,阿毛每月薪資10萬元。數年後因兩人性格迥異,而走上離婚之途。阿柔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天,阿毛與阿柔名下房屋,分別價值1000萬、800萬,但阿毛有600萬房屋貸款。阿毛和阿柔的存款分別為50萬、200萬。離婚後,兩人財產如何分配?
一、因為兩人沒有特別約定採用什麼夫妻財產制,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而離婚會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而產生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的議題。
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因此,
1.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兩個人剩餘財產分別為:
阿毛:1000萬房屋-600萬貸款債務+50萬存款=450萬
阿柔:200萬存款
2.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為:(450萬-200萬)/2=125萬
也就是阿柔可以向阿毛請求125萬
四、在處理剩餘財產議題時要提醒留意:
1.阿毛的跑車是婚前就有的,不會列入計算。
2.阿柔的房屋是基於贈與無償取得的,因此不列入計算。
3.剩餘財產分配的處理方式,並不是要求對方把房屋登記為一人一半,而是所有的財產都會依其價值化為一個數字,以上述二的方式計算。
4.薪水高未必等同財產多,因此在訴訟前階段不建議以薪水做為財產估算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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