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件大事,也可能是一件複雜的事、麻煩的事。站在法律的角度,首先應該要先了解的是,離婚該怎麼離?也就是離婚的程序要如何進行?以下簡要說明之。

一、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
在雙方都同意離婚,且相關條件(如孩子監護權、財產分配等)都談妥後,最簡便的方式就是兩願離婚,只需寫好離婚協議書,然後找兩個證人在上面簽名,雙方一起拿著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不過律師在案件處理上發現常有的狀況是,簽好離婚協議書,但某一方不願意配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這種狀況,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沒有消解,就必須要採取其他方式才能離成(見下述二、三)。再者,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必須要親聞或親見兩造都有離婚的意願,如果證人並沒有確認,日後某一方可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
 

二、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3條民法第1054條):
如果某一方不願意離婚,或是離婚的條件沒有共識,無法兩願離婚,可以由法院的法官來審判,原告請求離婚有沒有理由。但要提醒留意,法官必須依法審判,也就是判斷有無民法第1052條所載事由,而且必須發生事由的他方或有責程度較低的一方提出,才會准。(例如婚姻走不下去的最大問題如果是因為有小三或小王,那麼外遇的那一方請求要離婚,原則上法官會駁回;反之,若是被外遇的一方提,法院原則上會准)此外,法官沒有參與雙方的婚姻生活,因此雙方在訴訟上的主張,都需要靠證據(物證、人證)來支持,否則空口無憑法官原則上不會採信。這點是律師在辦理案件上,發現當事人與法院思維最大的不同處,因此常常有當事人會不理解,為何自己句句屬實,法官卻不採信,原因即如上述。
 

三、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
除了前述兩種方式外,如果不想花太多成本(如時間、金錢等)進行訴訟,或是雙方有部分共識、仍有協商空間,或是自己想離婚但是法官估計應不會判離(例如外遇出軌的那一方),也可以考慮調解離婚。也就是由法院派調解委員(有時候法官親自調解)居中協調,如果成立,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效力和法院的判決相同。於收到調解筆錄正本後,就可單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

綜上所述,要談離婚之前,應先評估雙方對於離婚的看法、自己手上的事證等,以便選擇適當的程序進行,此外,離婚除了程序面外,更重要的是,相關實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因此建議可諮詢律師,在訴訟策略的擬定及權益的保障上可以較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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