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婚的夫妻,往往對於孩子監護權議題,是在意的事情之一。不過律師歸納起來,民眾常常會有下列的誤解:

一、我是監護權人,所以對方不能看孩子?
父母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離婚或是監護權的歸屬而受影響,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那一方,跟孩子仍有會面交往(也就是探視)的權利,如果雙方無法協議探視方式、期間等細節,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法院通常會給予探視方隔週週末探視的權利。
 
二、對方的經濟能力比我好,法院一定會把孩子判給對方?
關於監護權的判斷,院會通盤考量雙方的各種條件(如支持系統、照顧史、親職能力、孩子年紀等),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一項,況且,沒有跟孩子生活的那一方,依法仍然要給付孩子扶養費,所以經濟能力高低非絕對的因素
 
三、我們決定採用共同監護,因為這樣最公平?
若是純粹站在父母的立場,不考慮其他因素或許公平。然而,監護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的原則,在一些高衝突的離異夫妻情境裡,要雙方針對孩子的一切議題(如就學等)都一起討論達成共識,誠屬困難,如此,反而不利孩子利益。通常會需要劃分一些事項,讓主要照顧者有單獨決定的權利。
 
四、我遲遲無法跟對方達成離婚協議,因為我擔心萬一對方之後對孩子不好,我沒辦法要回孩子?
民法第1055條第3項如果行使監護或主要照顧孩子的那一方有對孩子不利的情況,他方得隨時提出事證,請求法院改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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