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影設備越來越普遍,拍照、錄影成了許多人的生活日常,但隨之而來,也越來越多人「主張肖像權」,難道不小心拍到別人,就侵犯他人肖像權了嗎?
先說重點:雖然肖像權受到民法保護,但是否符合侵犯要件,還是要由法院個案判斷,因此,今天就來說說 #肖像權 這件事。
#定義
我國現行法中,其實並無特定法條規範肖像權的定義,以及相關的保護措施,但實務上認定肖像權為民法第18條第1項中人格權的一種,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人格權應受保障。
#侵害要件
根據過往判決可以歸類為以下3點,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侵犯肖像權:
1.製作他人肖像
例如:拍照、錄影、繪畫、雕塑,其作為本身就屬於侵害行為,不一定要公開傳播才算。
2.公開別人肖像
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
3.使用他人肖像帶有營利目的
把他人肖像製作成商品販售,或有商業化行為。
#免責事由
考量到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與人民「知」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符合上述要件,仍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法院判斷標準主要有以下3種:
1.公眾人物: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
2.公益性:製作肖像的行為是否有公益性質
3.手段必要性:端看使用場合、目的與手段的必要性
林律師小提醒:
原則上如果對方是公眾人物,或合乎正當目的,手段是合理且必要,就有被認定不侵害肖像權的可能,但如果是拍攝普通人,且也不一定與公益性質有關,就很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肖像權,因此,強烈建議不要隨便亂拍照,更不要任意PO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