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侶交往經常是...感情好時甜甜蜜蜜,吵架時又口不擇言,甚至採取激烈行動,小心一旦過火,就很可能觸犯「妨害自由罪」!


先說重點:妨害自由非同小可,絕大部分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無法和解撤告,因此,今天就來說說 #妨害自由 這件事~


#定義

刑法上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章」涵蓋買賣人口、略誘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及侵入住居等罪名,妨害自由係指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或者言行的脅迫,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造成身體的限制,進一步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


#構成要件

1.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

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所謂非法方法,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情形在內。

常見情況:情侶吵架後,男方就禁止女方外出。


2.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常見情況:當女方要離開時,男方強力拉住女方,迫使女方待在某處,無法自由離開。


3.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恐嚇係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讓被害人達到心生畏懼的程度。

☆常見情況:男方說如果妳敢走出這扇門,我就要毀掉妳!


#救濟途徑

妨害自由罪章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故被害人只要準備好證據、證物,甚至人證,就可以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檢察官會依職權調查,決定是否起訴,讓案件進到一審法院判決。


林律師提醒:

一旦選擇提告,證據完備性便非常重要,證據愈多、愈清楚愈好!錄音、錄影、簡訊都能作為證據,或是尋找看到事情或聽到相關內容的人,作為證人。因為法院終究需要以證據判案,常見案例往往因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無法立罪,原因在於事情發生當下無法蒐證。因此,只要意識到「妨害」的發生,就要懂得蒐證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