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不要做的人最大!」,跳槽對上班族來說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當你提出離職前,以下這3項切身相關的權益,你清楚嗎?
先說重點:有些公司是剛創立所以不清楚,但往往更多的老闆是明知故犯,所以千萬別讓自己的勞工權益睡著!今天就來說說 #離職權益3件事~
#預計離職日需符合預告期
常見問題:勞工年資未滿一年,提離職時,公司卻說統一要一個月的預告期⁉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包括:部分工時員工、全職上班族),自請離職前需依年資遵守預告期規定,可分為以下4種:
1.年資低於 3 個月者:可直接離職,無需預告
2.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 天前預告
3.年資 1 年以上未滿3年者:20 天前預告
4.年資 3 年以上者:30 天前預告
此外,依照勞動部的函釋,如果預告日包含週末例假日、國定假日等,不必扣除。
#有權片面解除勞動契約
常見問題:勞工離職時,公司卻說需要等找到接任者才能離職⁉
根據民法第488條,為保障勞工人身自由及職業選擇自由,明定勞工有權片面解除勞動契約,因此勞工只要單方告知雇主離職意願,同時符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規定,離職就生效了,不用經雇主同意。
#特休假記得轉換成工資
常見問題:勞工離職時,公司卻說沒休完的特休假作廢⁉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如提出離職時,當年度的特休假還沒有休完,雇主需一併核算為薪資給員工,並沒有假期充公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