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朋友欠錢不還,當初沒寫借據,錢是不是要不回來了...」,金錢糾紛一直是熱門的諮詢問題,很多人常因為是親友來借錢,而不好意思要對方寫借據,結果信任被濫用,遲遲等不到還款!

先說重點:沒有借據沒關係,口頭約定也算成立借款契約,如果有這2項證據,更有機會追回欠款,今天就來談談 #追討欠款的2大關鍵證據

 

#沒借據對方就能耍賴?

答案當然是NO!根據民法第474條,只要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移轉金錢,另一方返還相同金錢,借款契約即成立,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所以口頭約定也成立。 不過如未來要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沒有紙本資料會比較難證明借款的事實。而原告負有舉證責任,因此需要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對方欠錢不還。

 

#證明借款的2大證據

1.證人

如有經手這次借貸的第三方人證,例如:曾協助處理匯款或轉帳事項者。不過須注意證人的公正性,如果僅是找自己的配偶或親友,而且陳述又不夠完整或與物證不符合的話,法院有可能認定立場偏頗而選擇不採用。

2.訊息或對話紀錄

即使是口頭約定,最強而有力的證物就是借款人自己說過的話,例如:在LINE、簡訊這類的社交通訊軟體上,借款人曾提到「這個月先借我30萬」、「貨款還沒進來,可以先借點錢周轉嗎」等借貸狀態的對話,這些也可以當作借款合意的證據。

 

林律師提醒:

雖然「匯款紀錄」也是證據之一,但只能證明金錢交付,還是必須有其他證據,才能證明對方是有意願且有開口借款,作為「借款合意」的證明。當了律師這麼多年,有時會跟當事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我方無法提供有利的證據,那麼往往只能吞下敗訴。因此,即使是親友借款,又或是金額不大,還是建議大家要簽借據,或至少也要在通訊軟體上的留下文字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