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都對我不聞不問,也不給孝親費,我要告他遺棄父母!」雖說子女扶養父母是人倫之常,但是如果真的要上法院「告」他,往往很難成立...


先說重點:雖然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義務,但這與刑法上的遺棄罪還是不太一樣!因此,今天就來分享 #扶養義務與遺棄罪的法律概念


#民法上的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1117條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如果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應善盡照顧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扶養義務的範圍涵蓋了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之外,還包括休閒娛樂費、教育費等,皆在扶養的範圍內。


#刑法上的遺棄罪

從刑法的角度,根據刑法第293、294條,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被遺棄後是否能生存」,以被遺棄者經濟能力、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來認定。如果被遺棄者(父母)身體健康、經濟無虞,且生活沒有困難,那麼遺棄罪便不成立。反之,如果被遺棄者身患重病,被遺棄後將會沒錢看醫生,或是無人照顧,導致有生命危險的可能性,那麼子女沒有履行扶養義務,便可能成立遺棄罪。


#扶養義務之減輕與免除

原則上,扶養義務是不能免除的,如果子女真的無力扶養父母,根據民法1118條,可向法院主張要求「減輕負擔」,但不能免除。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有機會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8-1條,如果父母從未盡到養育的義務,或者長年虐待、施暴,造成成長的陰影,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林律師小提醒:

只有被遺棄者因為遺棄而有「生存危機」時,遺棄罪才有可能成立。如果只是單純金錢上的糾紛,沒有生命危險,例如:不給孝親費,那麼父母僅能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給付撫養費訴訟」,以請求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