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老闆的你,是否也曾遇到員工習慣性遲到呢?有時遲到10分鐘、20分鐘,有時甚至晚1小時才來...如果你也有類似的困擾,請注意以下3件事千萬別做!


1.不能扣薪

請注意「扣薪」與「不給薪」的差別,兩者差別在於「有沒有付出勞力」。扣薪是指勞工有付出勞力、提供勞務,但是應該領到的薪資被扣掉了,而不給薪是指勞工沒有付出勞力、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自然不用給薪資。


因此,如果勞工遲到,那麼雇主可以不發給遲到時段之薪資,但請特別注意這並不非是扣薪,以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關於「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2.不能曠職論

不論勞工是遲到1分鐘、1小時,甚至是半天,只要勞工當日有實際出勤,在法律定義上都屬於「遲到」,而非「曠職」。因此雇主無法片面將遲到視同曠職。


3.不能扣特休或要求請事假

由於特別休假、事假均應由勞工發動,故無法由雇主片面安排。因此,如勞工遲到,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只能以排休或請假方式辦理,亦不能強迫扣特休,否則很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第43條之規定。


林律師小提醒:

如遇到習慣性遲到的勞工,建議雇主透過LINE訊息或是電子郵件、簡訊等文字書面訊息提醒員工,並留存遲到紀錄、追蹤工作表現與出勤狀況。當該勞工仍持續遲到或工作表現不佳而未改善時,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進行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