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間公司的老闆,營運上難免會遇到員工加班的情況,但你真的清楚「加班」的相關法律規定嗎?小心!誤觸法律,吃上勞動部的萬元罰單。
先說重點:最常見的加班只能換補休,絕對是不行!如果你對此感到疑惑,千萬要繼續往下看,今天跟大家分享 #加班費5大違法篇 ~
1.加班「不能」強制換補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而當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時,依同法第32條之1,實施補休。所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2.加班「不能」本薪或底薪計算
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圍。工資係指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都核計在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3.加班未滿1小時「不能」不給加班費
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因此,工作未滿1小時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發給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4. 加班費「不能」以1.33或1.66計算
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自行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違反法律的計算基準。因此,建議參考目前業界的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
5. 休息日上班「不能」沒加給加班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因此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
林律師小提醒:
雇主如有違反上述的加班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如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身為雇主,千萬不能輕忽潛藏的加班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