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對於很多人來說是人生中的大事,因此買房前都會再三確認房屋是否存在瑕疵,例如:漏水、海砂屋等,但有一種瑕疵是肉眼難以發現的,那就是「凶宅」!萬一事後才發現買到凶宅,有什麼法律權利可以主張呢?
先說重點:雖然凶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嚴謹的規範,但實務上根據交易慣例、內政部函釋及不動產說明書,仍然有其一般的定義規範!今天就來說說 #買到凶宅如何補救~
#凶宅定義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上述可算是凶宅的定義。
#凶宅認定
從內政部的函釋可知,凶宅定義需同時符合3個要點:
1.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
如果是在家中自然死亡,例如:猝死、病逝,則不算凶宅
2.發生地為專有部分
如果發生在公共區域,例如:中庭、停車場、騎樓,則不算凶宅
3.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有期間
如果房屋經二次以上轉手,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凶宅
此外,如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在公寓大樓,認定又分為「發生地」與「陳屍地點」。例如: 假設一層樓有兩戶,從 10 樓 A 戶 (發生地)跳下,陳屍在 3 樓 A 戶的陽台(陳屍地),則兩戶都會認定為凶宅,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註明。而 10 樓 B 戶、 3 樓 B 戶以及途中經過的 9 至 4 樓,皆不算是凶宅。
#解約與求償?
當買方事後才發現買到凶宅時,一般而言,有兩種法律主張:
1.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凶宅」屬於「物之瑕疵」,也就是說,當不動產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將使該戶失去正常時候的價值,所以算是有瑕疵的物,亦即凶宅是有瑕疵的房子。根據民法第354、359、365條,買方在發現是凶宅後,可以向賣方主張要解除買賣契約,或是減少售價。
2.民法的「損害賠償」
賣方如果是「故意」不告知買方該房屋是凶宅(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說謊、登載不實),根據民法第360條以及目前的實務見解,買方可以在15年內,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賣方如故意不告知,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
林律師小提醒:
其實有關凶宅認定與損害賠償,並無太多的法源依據,法院裁定時仍有很多自由心證的空間,因此,如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的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