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只要簡單幾個字搜尋,就會有各式各樣的資料可以參考,雖然方便,卻也更容易陷入「抄襲」的陷阱。


先說重點:不是沒有營利目的,就不算侵權抄襲!因此,今天就來分享 #抄襲認定篇~


#保護範圍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很廣泛,包含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祕密等,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著作權保障的標的是「著作物」,也就是保護「成品」、「形式」,而非保護一個概念。

例如:分析十二星座者的個性,這屬於概念,雖然有許多星座書都講同一個概念,但書籍的表達方式、敘事架構、用詞等等,才是著作權要保護的成品與形式,而非星座概念。


#抄襲的界線

其實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的字眼,因此抄襲的認定標準,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一般來說,法院判斷抄襲的判斷基準,有兩個要件:

1.實質相似

所謂「實質相似」,不只是「量」的相似,也包括「質」的相似。也就是說,法院會視兩部作品中的原創性部份,分別評估「質」與「量」是否近似。「質」是指近似範圍是否為作品的重要部分,就算份量不多,卻是作品的精華所在,仍然會構成近似,「量」是指近似部份佔原作多少比例,如比例越高,構成實質近似的可能性就越高。


2.接觸

檢視是否存在「接觸」的情況,而有被抄襲著作的可能性。簡單來說,就是被控抄襲者是否在創作前或創作過程中早已經看過或聽過被抄襲的作品。如果兩者的近似程度不高,著作權人對於「接觸可能」的舉證責任較高;反之,若兩者的近似程度非常高,則只需要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的機會或可能」即可。


#合理使用的基準

有些人被質疑抄襲後,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來抗辯,確實著作權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最終還是在於法官的個案判斷,一般可以判斷基準如下:

1.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如果是有營利目的,那麼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

2.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有無發表?

如果被利用的著作原創性越高,合理使用的空間也會變小。

3.利用的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

從「質」、「量」綜合觀察,如果用的量只有一小部分,但卻是著作的精華,仍可能被評價為非合理使用。

4.利用之結果是否會損害作品之市場及價值?

被利用的著作在商業利益上是否會受到不利影響,若影響越大,則合理使用的空間越小。


林律師小提醒:

其實有關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認定,目前法院大多還是採較保守的態度,因此建議大家在創作過程中,還是要審慎的查證並取得授權,才能避免誤觸著作權法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