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建署資料,截至2022年3月,全台灣違建總數達70.8萬件,其實違建常導致失火、意外的事件頻傳,對生命財產造成不小的潛在威脅!究竟哪些違章建築會被拆,哪些又不會被拆?


先說重點: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絕大部分的違建幾乎都需要拆除,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因此,今天就來分享 #違建解析篇 ~


#違建定義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法則第2條:「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簡單來說,只要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認可,擅自建造的建築就是違章建築。


#常見違建類型

以下三種情況容易被判定為違建:

1.違反建築法規

興建過程違反建築法規、程序規定,例如:未領照即動工。抑或是施工單位已取得建築、使用執照,但是額外加蓋的建物範圍超出該地段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容許上限,例如: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等。


2.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

新聞中常見的農舍豪宅、農地蓋工廠等違建爭議,都是屬於違法指定土地使用用途的違建類型。


3.建築物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

如果把房屋蓋在法規明定不可興築建物的區域,例如:國家公園、保育溼地、國營土地等,也屬於違章建築。


#拆除違建標準

雖然違建的定義很明確,但因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各縣市政府各有不同的管理標準,以下主要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討論。

1.即報即拆

屬於公共安全危害的違建、新違建,經發現通報則立即拆除。

▶公安危害違建

係指經過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新違建

係指有別於既存違建、舊有違建,是一種存在期間較短的違建,但「新」的定義取決於各縣市政府。以台北市為例, 1995年以後出現的違建,則屬於新違建。


2.列管緩拆

▶既存違建、舊有違建

以台北市為例,在 1964 年到 1995 年間存在的違建,屬於既存違建; 1964 年以前就存在的違建,屬於舊有違建。

這兩類違建經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造冊列管,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拆除的分期計畫,因此既存違建不是「就地合法」,只是暫緩拆除。


3.免拆違建

▶程序瑕疵

建築物因為法規程序問題,未請領建照而擅自興建,不過建築物的地點、容積率、高度及結構,皆符合法令規定,可依法補辦執照、繳清稅款後,就能成為合法的建築物。

▶法律例外

若違建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經主管機關判定可免拆,例如:額外加裝鐵窗、天線、庭院中的假山水及女兒牆等。


林律師小提醒:

雖然地方政府對於存在時間較久的既存違建、舊有違建,大多是列管緩拆的方向處理,但違章建築終究不是合法建築物,仍有安全上的疑慮,所以未來有關違建的法規其實只會越來越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