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離職時會被公司要求簽署「競業條款」,因而影響轉職的新工作,或是被雇主威脅因違反競業條款要提告...但競業條款真的是雇主的萬用護身符嗎?
先說重點:競業條款不是雇主說的算,還需要符合法律規範,不然簽了也是無效!今天就來分享 #競業條款 的法律規範~
#定義
競業條款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優勢,而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為保護自己商業上秘密而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相關工作的條款。 #有效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 競業條款擬定時需要遵守以下規範,否則此份競業條款無效。 1.公司條件 公司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也就是必須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利益,例如: 配方、模型、編纂、程式、方法、技術等內容。 2.勞工職位 擔任的職位或職務必須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如果是一般基層庶務,完全不可能接觸到公司機密,那麼就不可以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款。例如:清潔人員的工作內容是環境整潔,並不涉及營業秘密,故不符合此項規定。 3.競業禁止應在合理範疇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因為競業條款直接涉及員工將來尋找新工作的可能性,影響到員工的重大權益,所以公司在競業禁止條款中要把期間、區域、範圍等重要事項交代清楚: ✳期間:原則上不可超過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區域:原則上以公司的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 ✳職位:職務內容範圍應該具體明確,並且以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並且有競爭關係為限 4.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且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 補償金額與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相當。 • 補償金額與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圍相當。 林律師小提醒: 透過上述規範可知,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永遠不能」或「不可在全世界」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那麼此份競業條款無效,此外,如雇主沒有給付合約內的補償金,條款便已失效,而勞工則沒有違約的問題。因此,了解競業條款的相關規範對於勞工與雇主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