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檢察官現在說緩起訴是什麼意思?」、「緩起訴會留案底嗎 ?」偶爾會有些當事人緊張兮兮地詢問,通常我會說,不用太擔心,但是...沒錯~還是有「但是」。

先說重點:緩起訴跟不起訴處分還是不同!小心掉以輕心...後患無窮!,因此,今天就來說說 #緩起訴介紹篇 ~


#定義

「緩起訴」就是「延緩起訴」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原本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將其暫時延緩,在一定期間內,先看被告的表現,再決定是否進入法律訴訟階段,類似「留校察看」的意思。當「緩起訴期滿」後,其效力會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要件

1.必須是刑事案件

亦即犯罪須成立(被告一定是有罪的),只是檢察官經多方考量,如犯罪動機、目的與損害狀況後,考量是否暫不追訴。

2.非刑事訴訟法之重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第1項,規定重罪者,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不適用緩起訴。

3.有一定期間

緩起訴處分從 「確定緩起訴當天」 計算,訂定 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時間,,而期間內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或是犯了更重的罪,都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4.可以附帶條件

檢察官得命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給被害人或繳納罰金給國庫、在公益團體進行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才不會再被撤銷緩起訴。


#撤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3條,當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犯了以下案件,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

1.故意再犯

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故意犯罪

緩起訴之前,因為故意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的人。

3.違反課與義務

沒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中,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例如:道歉、賠償、勞動服務等。


林律師小提醒:

緩起訴期滿後且沒有被撤銷,效力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因此,受緩起訴處分是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只是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表會有所紀錄,但並非是關於判決確定的犯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