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呆才做保」大家都這樣說~就是奉勸他人不要隨便幫人作保,但如果是家人、夫妻或摯友需要保人,礙於人情而無法拒絕,那麼千萬要先搞懂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先說重點:有沒有「連帶」保證,多了這兩個字,結果差很大!今天就來分享 #連帶保證人 的法律效果~


#定義

所謂的「保證」(或俗稱「作保」),根據民法第739條,係指當事人(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


所謂「連帶保證」,雖民法沒有明文,但實務上是承認此種契約效力,依據民法第272、273條有關連帶責任的規定,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即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差異

1.一般保證人

若身為一般保證人時,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若催討不成,必須先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才能開始向保證人求償。意指一般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提出證明,證明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才能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這就是「先訴抗辯權」。


2.連帶保證人

由於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關係,因此在簽約時,就等於已放棄「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因此當主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簡單來說,連帶保證人比起一般保證人背負更重的代償責任,具體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如何自保

1.不要擔任保證人

其實只要牽扯到保證人都建議盡量避免,如果真的礙於人情,無法拒絕,那麼注意契約內容中,只要出現「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責任或一同責任」等字詞,即代表「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意思。


2.更換保證人

如果已簽約,可以試著協商更換保人,不過這部分需要三方同意(即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往往難度非常高,除非有條件更優的保人,否則債權人不會同意。假使成功更換保人,還需檢查新的契約內容,確保已將舊保人的名字去除,而不僅是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3.消滅時效

根據民法第747條,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和主債務人相同,因此,如果是一般買賣契約、借貸、金錢借款,消滅時效是15年;如果是利息、紅利、贍養費、租金,消滅時效是5年。


林律師小提醒

特別提醒,關於銀行債務,很多人以為「只要超過15年,債務就會一筆勾銷」,實際上,銀行會透過換證手續,維持債權的延續,因此就算超過15年,仍然很有可能要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