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有時難免會遇到慣老闆,如果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強迫勞工簽自願職離單,通常99%都是違法的!
先說重點:聘用是老闆說得算,但解雇可不是!必須要符合勞基法,因此,今天就來說說 #合法解雇要件篇 ~
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經濟性解僱
需要依法預告,並給付勞工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符合以下理由,可以解僱勞工:
1.歇業或轉讓事業
2.虧損或業務緊縮
3.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
例如:大地震、大洪水等災難導致停工。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例如:產業轉型
5.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
懲戒性解僱
不需要預告期,雇主也不用給付勞工資遣費,只需要在發現以下事件30天內完成解僱即可。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符合以下理由,可以解僱勞工:
1.求職時作假,導致雇主有受損害的可能。
2.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3.被判刑需要坐牢。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的物品,或是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導致雇主受損害
6.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雇主請注意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只要是雇主要解僱勞工,那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往往成為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解僱對於勞工是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雇主窮盡其他方式,例如:記過、調職、降薪、績效檢討、教育訓練等,還是不能改善,最後才能選擇解僱勞工,否則很可能被法院認為是非法解雇。
林律師小提醒
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或沒遵守法定終止期限,雇主卻任意解僱勞工,就算是非法解雇,很可能挨告又挨罰!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同時遭勞動部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