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MeToo的風暴延燒,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不少人私下討論與提問,究竟什麼要件會構成性騷擾?當身邊有人遭性騷擾,我們可以提供哪些協助和判斷?
先說重點:開玩笑不能作為性騷擾的開脫之詞, 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當事人的直覺,傾聽他們的感受,千萬不要在事件還未釐清時就先檢討當事人。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的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所以性騷擾不單指肢體性騷擾,也包含言語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曾遇到有人刻意用身體接近,例如:搭肩、勾手,或是說黃色笑話,雖然感到不舒服,但不一定能第一時間察覺,反而還會懷疑是不是自己太過敏感、想太多,但其實許多行為早已構成性騷擾!
1.常見行為:說黃色笑話
在職場、校園或親友聚會中,或多或少都曾聽到一些不適宜的黃色笑話,這些猥褻的字詞、開黃腔或不當隱喻,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其實已經構成性騷擾,得依法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常見行為:摸胸、摸屁股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像是毛手毛腳、故意親(貼)近等行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3.常見行為:強吻
親吻只要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就算是性騷擾,除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還可能因為加害人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強吻」被害人,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常見行為:拍裸照
性器官屬於身體隱私部位,如被害人遭誘騙拍下裸照,加害人恐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祕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如加害人進一步散播裸照,還涉及刑法第315-2條「加重妨害祕密罪」、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勇敢說不與記得蒐證!
當發生以上這些行為使我們感到被冒犯、不舒服時,請勇敢直接向性騷擾者說「不」,制止對方繼續,表達我們的不願意。同時,蒐集證據、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雖然性騷擾的認定,是從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出發,但證據越充分,會對判決結果越有利,蒐證時可留意:
1.檢查事發現場是否有錄影設備、監視器
2.事發當時有無目擊者,有的話可以請目擊者當證人
3.妥善保存加害人傳送的性騷擾訊息,例如:簡訊、信件、電子郵件、照片、影片等。
4.錄音記錄與加害人或證人的對話。
5.詳實記錄事發過程,包含人、事、時、地、物,以及當下內心感受(細節有助於調查人員瞭解情況)
6.回想是否有將事件經過告訴他人(雖無法作為直接證據,但有必要時調查人員仍會參酌)
林律師小提醒
如不幸遇到性騷擾事件,受害人不只能提起刑事訴訟,也能同時提起民事賠償,按事發情況,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等相關法律,要求加害人負責損害賠償,法院會視個案情節裁判賠償金額。所以對於性騷擾他人者,刑事、民事、行政的責任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