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MeToo事件連環爆,更有知名藝人涉嫌拍攝未成年性愛影像之事件,也讓「兒少性剝削」一詞引起大眾的注意!因此,今天就來說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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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重點:與未滿18歲者有性交易等剝削行為,就算是「合意」、「自願」也是觸法!所以用「談戀愛」當作藉口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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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而進行修法,理由為「交易」是權力關係對等的買賣雙方,而「剝削」的概念是將兒少視為被害人。立法目的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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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只要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遭受到以下的行為,就涉及「兒少性剝削」:

1.性交易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33條)

2.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3.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

4.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

5.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6.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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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陷阱

根據數據統計,兒少性剝削主要犯罪工具為通訊軟體、社群軟體與各類網路平台,因網際網路發達,有越來越多未成年受害,以下是網路常見的性剝削手段:

1.用遊戲點數或金錢誘惑,進而拍攝私密照片

2.網路交友性愛視訊遭側錄、偷拍或自拍私密影像

3.假意成為男女朋友要求私密照

4.個資外洩後的私密照威脅

5.徵模特要求私密照作為應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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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小提醒

兒少性剝削條例是 #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因此如果被害人報案提告,就算雙方達成和解,也無法輕易撤回,檢察官可依照職權繼續審理案件決定是否起訴,後續交由法院審判,因此千萬別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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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性剝削案件而有訴訟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減低司法程序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壓力,將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