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事件延燒了一個多月,陸續有被害人勇於發聲,但也有遭指控的當事人揚言要提告誹謗!究竟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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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重點:不實言論就算只是轉述、轉傳,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誹謗」!因此,話真的不能隨便亂說!今天就來分享 #誹謗罪認定篇 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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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的定義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其中又可分為主觀、客觀的構成要件。如果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將會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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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

1.指摘或傳述的行為

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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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內容必須確實會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的事實,是可以被評價真偽的事件,例如:某人當小三、某店家賣假貨等,而非單純的言詞辱罵,例如:瘋子、三字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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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1.誹謗的故意

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的人格評價降低,才算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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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散布於眾的意圖

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廣而周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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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

1.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
一般情況下,談論政治人物或社會有影響力的領袖,因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目的,不算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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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善意發表的言論 (刑法第311條)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例如:被別人誣賴或誹謗的時候,可以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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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公務員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有報告的義務。例如:接受立法委員或議員的質詢、向上級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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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例如:政府的施政、公眾人物的醜聞等,不算誹謗,但注意法律界線是評論,不能加油添醋,或帶有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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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因多半與大眾利益有關,所以記錄與傳述會議和集會中發生的事情,也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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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小提醒

網路上的言論也可能構成誹謗!別以為網路匿名就沒事,隨著科技發達,警方還是可以查到使用者的網路IP位置,透過IP知道使用者的身分,因此,千萬別以為在網路上就可以隨意亂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