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前妻不讓我看小孩!」、「每次都被前夫刁難,明明協議寫隨時探視...」,對於經常處理離婚官事的我來說,發現到很多當事人常聚焦在監護權、扶養費等,卻忽略了探視權的重要性,導致即使離了婚,仍為了孩子有很多紛紛擾擾。

先說重點:雖然離婚了,但無論父母雙方,都有與孩子保持密切聯繫、良好互動的權利,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項權利。因此,今天就來說說 #探視權約定之注意事項~

 

定義

所謂的探視權,係指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沒有跟未成年子女同居的一方,可以跟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而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正當理由去妨害探視權,根據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強調孩子與未同住父母應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以保障孩子最大程度的受到完整的父愛與母愛,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

 

約定方式

1.私下協議

可以父母雙方自行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探視的相關細節,例如:探視時間、是否過夜、地點、接送方式等,於雙方簽訂後內容隨即生效。

2.法院調解

當私下協議無法達成共識,又不想經歷漫長的法院訴訟時,可向法院聲請探視權調解,經由法院調解後寫下調解筆錄,該筆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較為便利且有保障。

3.法院判決

若私下協議、法院調整皆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交由法官來判定,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作出適當裁定。

 

約定範圍

許多人離婚時,會在探視協議部分寫「隨時可探視」,結果因為細節不明確,導致再次進行訴訟,因此強烈建議一開始就將探視細節約定清楚,可分為以下五項:

1.探視時間

實務上溝通時通常以月為單位,分成單數或雙數週,並協調從何時開始至結束,以及何時可過夜,如:於每月第1、3週的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8時止。

2.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孩子的場所或互動地點,如:公園、廣場,或監護人家中等。

3.探視方式

並無規定任何方式進行,如:視訊通話、見面出遊、書信聯繫等皆可列入。

4.子女接送

通常由探視方負責,也可約定探視方之家人一同協助,但並無特別限制,雙方同意即可。

5.特殊情況

通常針對特殊節日需要另外約定探視時間,例如:生日、父/母親節、春節假期、寒暑假等,建議事先記載於協議中。

 

林律師小提醒

其實法律上對於探視權的細節並沒有特別限制,例如:天數限制、是否過夜等,只要父母雙方能達成共識即可,但建議在協議時,可委由律師協助擬定協議內容,避免協助內容過於模糊,導致日後爭議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