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憲法保障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由於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例如:教會禮拜、廟宇進香等,而參與過程中需付出金錢也很普遍,例如:點光明燈、捐香油錢,參加法會等,但如果事後覺得付出了金錢,卻沒有得到神明的保佑,這樣算「宗教詐欺」嗎?

先說重點:神明靈不靈驗,法律很難驗證,因為詐欺罪需要有具體事實要件!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 #詐欺罪宗教篇 ~

 

#詐欺罪要件

根據刑法第339條,分為主觀與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

須有詐欺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圖,所謂的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指明知道該財產利益並不屬於自己,卻還是意圖據為己有。 

2.客觀要件

須行為人行使詐術、該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宗教詐欺驗證

許多法院認為,宗教或民俗信仰的儀式,例如:占卜預測、消災祈福、風水命理等,由於本身無法透過科學或理性來解釋驗證真偽,並不符合詐欺罪中的「詐術」是「就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訊息給被害人」的定義。因此神職人員不會構成詐欺罪。在民事上,也不會有施用詐術而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

 

 

#無法可管嗎?

其實部分實務見解對宗教的內在信仰與宗教的社會行為做區分,認為如果以宗教為名而牽涉到經濟活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檢驗,並不能以宗教信仰來推託。

如果能證明行為人(神職人員)主觀上確有詐欺之故意,例如:宣稱自己有法力,而向信徒要求錢財,但行為人卻清楚明知自己沒有法力,則可能成立詐欺罪,或是保證「一定」會達成某種效果,例如:疾病一定能痊癒等。

 

 

林律師小提醒

法院的基本態度認為,信仰是對於信者心靈的慰藉與指引,通常是由信徒自己決定要不要相信、並對於這些行為抱著期待的心理,因此,神職人員對信徒「期待祈求的結果會發生」並沒有擔保的義務,因此不涉及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