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熱門的律政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其中精彩的劇情引起不少討論,不過你發現了嗎?劇中主角為被告辯護,卻是身穿鑲綠邊黑底法袍,但也被稱為「辯護人」!這跟律師有什麼不一樣呢?

先說重點:身穿鑲綠邊法袍的是公設辯護人,綠色有和平、平衡的意思,也有為草根發聲的意涵。因此,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 #公設辯護人 ~

 

#設立緣由

有別於律師,公設辯護人是設在法院組織底下,雖然兩者都是為被告辯護,以維護人民受審判的基本人權,但律師是獨立執業、可以接案收費,獨立性較高,而公設辯護則是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當被告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聘僱律師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法院將指派公辯人擔任被告的辯護人。

 

#任用資格

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7條,公設辯護人需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  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2.  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3.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4.  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指定公設辯護人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以下情形之一,如被告無聘僱律師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林律師小提醒

希望透過今天的分享,大家對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更多的認識!單純追劇之餘,也能理解為什麼劇中的外籍移工需要由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