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民眾持有到期之本票或本票雖未記載到期日,並已經向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後續想要向債務人追討債務,需要進行的流程如下:

  1. 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或到法院的服務中心購買空白書狀填寫,最後附上本票正本,並依照債務人的人數提供數份影本,一同遞交給法院。

  2. 繳交裁定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3. 取得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後續法院會將裁定分別寄給債權人及債務人,若債務人在收到裁定後,沒有在10日內提起抗告,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裁定確定證明書,此時民眾就可持「本票裁定」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4. 聲請債權憑證:
    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會發給債權人一份債權憑證,之後債權人若有查詢到債務人之收入或財產可以執行時,就可以用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但要記得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免影響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