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住戶可以請警察機關到場處理,若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程度,警察即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另外,住戶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請求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從者,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針對噪音行為,可開罰最高1萬5千元,並限期改善,屆期若仍不改善,可連續開罰。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達到效果,可尋求律師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方式,最後再依民法規定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以上是一般遇到噪音問題常見的處理方式,但在具體個案中,若有足夠的事證證明,可能還能進一步探討有沒有過失傷害、傷害罪等刑事責任的構成,或是請求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可能。本類型訴訟實務上的重點在於如何舉證,若民眾有相關需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確保訴訟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訴訟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