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526條第1、2、3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簡單來說,假扣押就是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不讓對方隨意脫產的行為,是一種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保全程序,而假扣押聲請是否能通過,取決於債權人是否能釋明債務人有脫產的跡象!此部分若有律師的協助較能提高成功機率。
 
而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假扣押都會需要擔保金,金額是由法官決定,通常債權人需要支付請求金額的3分之1作為擔保金後才可以進行假扣押。
 
假扣押流程: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遞狀並繳交規費(新台幣一千元)->>收受假扣押裁定->>拿假扣押裁定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30日內向法院告知想要扣押的項目,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費用,假扣押債權額千分之八)。
 
如民眾有假扣押的聲請需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確保聲請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聲請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