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件強制罪案例,案件事實為某甲將房地出租給他人經營餐廳之用,租期未滿前某甲過世,某甲之子某乙繼承此房地之所有權。某乙於租約期滿後不願繼續出租給承租人,但承租人仍在原址繼續營業,某乙後來夥同其他親友到承租人餐廳在門口張貼「租約到期、不再續租」的紙條,還對餐廳用餐客人咆嘯並捶打桌子,使客人心生畏懼而離開,這樣做不僅妨害承租人營業也影響客人用餐的權利,最後某乙被判決構成強制罪,罰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其物之人,得請求返還。如果房屋遭他人無權占有,房屋所有權人可按此規定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解除占有而點交給所有權人。但原則上所有權人不得自行執行公權力,將無權占有之物品搬出棄置,而使人不能使用,此乃法治國家依法執行之原則。也就是說即使遭到他人違法占有,或是合法承租期滿而拒不返還,也應該依法請求法院判決後再依法請求強制執行,原則上無法擅自將無權占用之人驅離,更不該以暴力介入,違法亂紀。
 
因此,如果民眾有遭到他人違反占有房地或類似的情形,請務必尋求正當法律途徑解決,或是尋求律師的協助,確保訴訟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訴訟事證的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