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通常民事訴訟在起訴時,法院會審查原告的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是否繳納裁判費等情事,如果訴訟要件欠缺,法院不會馬上就駁回原告的訴訟,而是會給予原告一段時間補正欠缺的資料,若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才會以裁定方式駁回原告之訴。
 
司法實務上,如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案件的承辦法官就曾經以該案原告濫訴而駁回起訴,並且處以新臺幣6萬元罰鍰。法官甚至在裁定最後面明白寫出「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因此,民眾起訴時需確認訴訟要件是否完備,若遇到法院來函要求補正訴訟要件時務必在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是尋求律師的協助,確保訴訟文書的內容與相關訴訟事證的周全,以避免耗費時間在補正訴訟文書上,甚或遭法院認為濫訴而被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