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一般最怕的問題,就是如果債務人脫產,致使債權人追討無門怎麼辦?

的確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因為債權人走民事訴訟程序求償的過程需要先行負擔裁判費等成本,假如打完曠日廢時的訴訟卻發現債務人根本沒有資產可以清償了,恐怕是最沒有訴訟效益的一件事。

有上述擔憂的債權人,務必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526條),此部分有幾個需留意之處:
 
1.聲請假扣押需向法院釋明,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狀況,也就是附上事證告訴法院,債務人有脫產的跡象,這部分是聲請准駁與否最重要的關鍵,通常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通過聲請的機會較高。

2.假扣押講求迅速,因此本案求償還沒提出前,也是可以單獨先提出聲請的,不過如果假扣押通過了卻遲遲沒有提出本案的訴訟,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債權人一定時日內就要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如果債權人沒有遵守時間起訴,原本到手的假扣押就會被撤銷掉。

3.假扣押通過之後,如果要去扣押對方的財產,原則上需要提出假扣押債權金額1/3比例的擔保金,提存在法院。部分案件,例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債權聲請假扣押(勞動事件法第47條),依法擔保金不能超過債權金額1/10比例。因為擔保金涉及債權人需要提存一筆款項在法院,往往會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要主張多少債權需評估的重要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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