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報導,屏東一名在餐廳上班的年輕女子,日前與男友分手之後,這名「恐怖情人」竟每天跑到餐廳鬧事,甚至直接拿球棒砸毀監視器。(中時新聞網:https://reurl.cc/Xk0Rp7

社會上關於恐怖情人或是恐怖家人的事件時有所聞,如果遇到另一半有這種傾向,建議及早聲請保護令,以免恐怖的行為日趨惡化,造成更大的傷害。而關於保護令,有幾點常見的誤解,應該加以澄清:

1. 要對方有動手的事實,甚至需要蒐集三張驗傷單才能聲請?
所謂家庭暴力的範圍其實很廣,只要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都算(家庭暴力防制法第2條),因此法律並沒有限制在肢體暴力。

2. 我們只是情侶沒有婚姻關係、我們已經離婚、我們交往時沒有同居,是不是就不算家庭成員而不能聲請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63-1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五、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也就是夫妻、已經離異的夫妻、交往中的情侶、已經分手的情侶其實都有適用。甚至對於公婆、前公婆等一定關係親屬也可以聲請。

3.只要有家暴行為,聲請都會通過?
法院在審酌保護令核發與否這件事上,除了要確認有沒有被害人所主張的家暴行為以外,也會評估「必要性」,亦即家暴行為是不是會再發生。如果只是偶發性的一時爭吵、保護令的聲請距離事發時間已經很久、兩個人已經不太有碰面的機會等等法院都是有可能不會核發保護令的。

建議可以尋求有經驗的律師協助梳理相關家暴的事實,以及針對個案有核發必要性的部分著墨,以提高核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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