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的時候,通常會伴隨人身或財物的損失,而有向肇事一方求償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時,就需要訴諸法律,以下針對因車禍而受傷以及財物損失的情況說明。
所謂「求償」本身屬於民事訴訟,也就是要對肇事者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範圍包含:
1.財物損失(例如:修車費用、眼鏡、手機、手錶等物品價額,但他方可能主張折舊)
2.醫療費用
3.看護費用(即使由親人看護也可以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例如:在家休養一個月,可請求一個月的薪資)
4.勞動力減損(需進行相關鑑定)
5.生活費用增加(例如:購買輪椅、加裝把手等)交通費(例如:回診計程車資等)
6.精神慰撫金
但是以上的請求都需要原告舉證,因此相關單據、記載應專人看護多久期間、宜在家休養多久期間的診斷證明等都是必要的,否則法院可能會因為原告舉證不充分而駁回部分或全部請求。
另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2年短期時效的限制,原則上自車禍發生之日起算,除非一開始不知道肇事者是誰,才會從知悉加害人時起算,但也不能超過10年,請務必在時效內提起。
此外,某些車禍可能雙方對於肇事原因各執一詞或認為對方才應負責,此時就需要進行行車事故鑑定。若鑑定的結果,受害一方本身也對車禍的發生應負責(例如行人未走斑馬線),那麼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就會扣掉受害人本身「與有過失」的部分(例如受害人有2成過失,肇事者只需要賠償8成)。
最後,因為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填補損失,不能因車禍讓受害人「不當得利」,所以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也會把相關已受領的保險理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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