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原本刑法通姦罪違憲的宣告後(釋字第791號),各界正反意見不一。持反對態度者,主要是擔心如此一來是否婚姻的神聖將遭破壞,面對另一半的外遇將無法訴諸法律保障。

這樣的顧慮倒是未必,因為刑事案件在認定上原本就要件較嚴,過去實務上,即便是捉猴抓到男女在摩鐵都未必會成立,因需證明有性交的事實。
 
此外,雖然通姦除罪化(刑法第239條),但外遇事件在民事上,仍然有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要負(民法第184195條,而且民事的認定標準較寬鬆,基本上只要是逾越一般正常交往份際(例如:牽手、親吻、發送曖昧訊息等),就有成立的餘地。因此,在現行法律下,遇到配偶肉體或精神出軌的情況,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對方金錢賠償,不過要留意2年的短期時效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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