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離婚夫妻最常談不攏的議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夫妻如協議不成,就只能走向訴訟一途!因此,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贏得監護權?


先說重點:「子女的最佳利益」 才是法官衡量監護權的最高準則,而所謂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因素如下:


(依民法第1055-1條)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林律師小提醒-----

法院為了了解以上各項考量因素,通常會委由社工進行訪視調查,所以社工訪視報告往往是影響法院判決的重要指標,因此強烈建議當事人務必先想好完整的計畫,以便訪視時清楚地向社工完整說明,盡量展現出自己最有優勢的一面,若能在訪視過程中得到社工信賴,就能大幅增加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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