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後的夫妻,如果有小孩,通常小孩會和某一方(單獨監護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與主要照顧者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則是可以探視孩子。但到底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需不需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以下就法律和實務的規定說明之。

一、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以上規定用白話文解釋就是,離婚後的夫妻對於孩子仍有扶養義務,且由父、母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換句話說,沒有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須給付扶養費。

二、倘若雙方沒有辦法協調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實務上,由於生活各項支出細瑣,難以悉依單據實際計算,法院通常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各年度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基準值(以孩子實際生活的縣市為準)。再調查父母雙方的資力,決定父母雙方應負擔的比例。

 例如:若父母雙方資力相當,孩子居住於臺北市,依照108年度的統計資料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30,981元,父母各應負擔15,490元。同樣的條件,若孩子居住於台南市,依照108年度的統計資料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0,114元,父母各應負擔10,057元。

上述的算法,是家事法院一般性的計算方式,在部分個案中,例如子女數目較多、子女需要特殊照料增加扶養成本、父母收入不高等情形,仍然有挑戰空間。

此外,如果對方沒有給付費用,另一方可依照上述計算方式,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針對過去代墊的扶養費一次性請求對方清償,此部分有15年的時效,也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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