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某些情況必須對對方進行書面通知,但如果對方所在不明,無法完成送達,恐怕會影響自身權益。這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依據上述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聲請公示送達時,必須要向法院舉證,已用相當的方法探查,仍不知對方應為送達之處所,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但要留意,多數法院實務上認為,如果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未受送達,這種情況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聲請可能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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