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和小帥是大學的班隊,交往多年期間,經濟能力頗佳的小帥,陸續贈送大美數個名牌包、每年出國的旅費也都由小帥支付。在兩人交往5週年當天,大美接受小帥的求婚,當場收下1克拉求婚鑽戒。沒料到,兩個月後,兩人關係因第三者的介入而生變,決定解除婚約分手。小帥想把過去送給大美的東西要回來,可以嗎?

一、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若是東西已經贈送給對方,就不能再要回來。因此,數個名牌包,或是每年出國的旅費,除非大美自願返還,否則小帥要不回來。
二、依民法第979-1條,1克拉鑽戒是因為兩人訂定婚約的關係而贈與,如今婚約解除了,依法小帥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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